第一百九十五章南下湘省12(1 / 2)

华夏历朝对待“邪教”的态度大致相似,只是有宽严之分。从秦代起,即有妖书妖言罪。唐时,制造、传播、私有妖书妖言皆有罪,处以绞刑、流放、徒刑、杖刑不等。明朝对于妖书妖言罪加重为“皆斩”。清律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

宋代民间宗教活动增多,政府也逐渐重视对“邪教”的处置。首先命令地方政府严格查处,如不能发觉者,予以重谴,知而不举,与同罪。另外对能举报者给予奖励。同时,因许多秘密宗教都是借迎神赛会之机进行宗教活动,对民间结社行为严格控制,并且广泛打击淫祀。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宣传活动,多次令地方官出榜晓谕,自首者原罪,限满不首者许诸色人等告。

元代基本沿用了之前的政策,实行夜禁,“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其集众祠祷者,禁之。”另外,对集会行为也严加控制,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甚至连民间祈神赛社活动也遭禁止。

明代一沿前例,禁妖书妖言左道等,由于民间秘密宗教活动转盛,又有元朝灭亡的前车之鉴,明代新设了师巫邪术罪,禁止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乃至一应左道异端之术,并且禁止“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除了对教中主要分子加以重罚外,还收缴经书,焚毁经版,拆毁淫祠,销毁偶像(包括教主坟墓),没收教产等等。

清代为民间秘密宗教最盛的朝代,政府的态度也最为严厉,从清代档案中留下的大量关于“教案”的记载就可见一斑。并且,《大清律》特设“兴立邪教罪”,处罚颇严。一方面,清朝政府严格查处邪教,几乎每个皇帝都曾多次下谕令地方严防严查。另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都普遍进行宣传,嘉庆帝甚至专门撰写了《御制邪教说》晓谕天下。一些地方官意识到“邪教”的严重性,也努力设法整治。例如黄育楩作成《破邪详辩》一书,详细批驳“邪教”之非,将其印刷装订分发。

除了逮捕“邪教”主要分子,政府还使用许多其他手段。

其一,沿袭前朝制度,禁止私立寺观,私度僧尼,但是此时的秘密宗教通常都让信徒保持世俗生活,因此此条的约束力就很小了。

其二,禁毁邪教经卷。

其三,禁淫祀。淫祀中的神灵多有与邪教相通者,因此对淫祀的禁止也部分打击了邪教。

其四,严格监控教首家族或邪教重要分子。因为教首家族遭打击后,失去了优越的生活条件,因此还活着的家族成员往往图谋复教。一些在传教活动中获得利益的重要分子,也会利用教首家族的影响号召曾经的教众。

但是,清代的地方官员并不总是致力于查处“邪教”。由于种种原因,在面对“邪教”问题时他们存在着很多顾虑。有些时候他们为了避免任内出现不良事件,显得教化无方,即使发现“邪教”问题也隐瞒不报,或者加以很轻的处罚,放任自流。

另外,如果有人告发就严密排查的话,一方面因循之习让他们不愿意这样做,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并未查出任何结果,会落得扰民的罪名,或者因查处太严,激成教徒暴动。地方官在“邪教”问题上的角色实际上是很尴尬的,怀柔政策可能被指责办事不力,而严酷镇压又可能承担激起民变的责任。

华夏历史上的“邪教”概念晚于“邪教”事实出现。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对“邪教”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历朝法规都对类似的行为做出了禁令,但“邪教”与宗教之间的界限仍不明晰。普通的民间宗教可能在某一情形下很快地转化为“邪教”,集结起来进行反政府的行为。因此历朝历代对民间宗教都抱着警惕的态度。

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中,认定“邪教”的标准不同。这可能源于每一时代“邪教”具有的共性。但是由于“邪教”与宗教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在处置具体事件时,常常由于君主或官员的个人原因,将普通民间宗教上升为“邪教”来处理,或将“邪教”作为普通民间宗教而不加处理。而君主或官员自身也处于两难的境地,既恐惧不加处置,民间宗教最终转化为反政府力量,又担心处理过严,反而激起教徒暴乱。

华夏的民众向来是多神信仰,没有“异端”思想,因此常常崇奉各种不同的神灵,包括官方承认的神灵与“淫祀”,这也使得“邪教”活动不容易区分于一般的崇拜活动如迎神赛会,烧香拜神等,增加了“邪教”活动的隐蔽性,也颇有进行一般的崇拜活动者被株连。不信教的民众对“邪教”的态度,通常是冷漠的旁观者,因为举报者容易牵连自身,而乡土社会的结构也抑制了这种举报行为。

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些利用政府对“邪教”的方针挟嫌报复的诬告者。因为“邪教”具有一些与民间信仰的共同行为,例如吃斋念经,烧香拜佛等,所以进行这一指控非常容易。

总而言之,在华夏历史上,“邪教”对当时的政权的危害性是巨大的。几乎每个朝代都经历过大规模的以宗教组织起来的武装暴乱。这一类的行为曾经颠覆了多个政权。而“邪教”虽存在着一些共同特征,但是与正常信仰活动之间却没有截然的分界,这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