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谈U国的体制(1 / 2)

德吉特出身一个u国贵族家庭,家族与u国政界、商界都关系密切。她本人又是一个研究u国南方战前历史和u国内战历史的专家,对u国的政界了解很深。所以听到高鸣的话立即就联想到很多了。

德吉特告诉高鸣,u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谁是u国真正的控制者还真是很难搞清楚的事情。

所谓的三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具体来说是:国会拥有唯一的立法权力。

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搞笑的是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只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

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u国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

高鸣曾经在国内读过一篇分析u联储的文章,作者的大概观点如下:

u国的本质是一个超级庞大的集团,这个集团的名字叫“u联储”。在行政上它实行二元制管理,一是有两个平行的最高行政机关,即联邦政府和u联储;二是有两个行政元首,即u国总统和u联储主/席。

u国媒体上常常揭露一些官商勾结问题,实际上只是因为这些官商勾结损害了现存的官商合作或利益分配体制。用唐国人的观点理解,就是顺手牵羊多吃多占。

聪明之处是,为了避免人民反感,u联储的股东们在形式上把总统宝座交还人民,但在总统选出程序上限定,一是必须由人民代表来行使选举权,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委内瑞拉政情异变在u国的出现。

其次,为了防范这些总统就任后不听招呼,这些股东们就搞起了强大的院外集团,形式上不参与政治,但轰炸式的恩威并施、晓以利害,除罗斯福外,还没有哪个u国总统能“用不着讨好u联储”而得好报。

当然,u国总统和u联储主/席都是u联储股东们的雇员,但总统是临时工,u联储?主/席?却是长期工,如果听话,可以干上24年。

u联储主/席这种近似于终身的体制有三大好处,一是保障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二是这个政策对下届总统构成既成事实,想改也难,三是在个人影响力上远远超过总统。

从1980年代开始,u国社会的独立学者就呼吁u国总统实行直选制,但应者寥寥,很明显,代议制才符合这些股东们的利益,否则一旦实行直选,委内瑞拉的政治就可能在u国上演,具体地说,很有可能在u国也冒出一个查韦斯来。

这对u国人民当然是福音,但对于u联储的主人们却是个永久性的灾难。

两院制与其说是u国制宪会议代表对全民民主的不信任,毋宁说是u联储股东们对全民民主的不信任。

理论上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如果u联储的股东们为了各自利益兵戎相见,联邦在一瞬间就会四分五裂。

理论上u国总统当然是军队的最高统帅,但国会如果不拨付预算,总统手中一分钱都不会有。没有钱就根本指挥不动军队的一个兵。

国会被认为是解决国内冲突的主要机构,u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到第一条结束的条文赋予了国会在制定政策中所必需的权力,其中之一就是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问题在于,如果国会不作为或纵容这种分裂,总统想不袖手旁观也不可能的。

最要命的是,一是国会拥有推翻总统的否决的权力;二是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

不错,从议员的选出程序上看,议员应该代表人民的意志,因为众参两院的议员都是直选产生的,但事实上所有的u国公民都明白,议员只对赞助商负责任。

严格的意义上说,议员既不完全代表国家,也不完全代表所在选区或者州的选民,而是代表两者之间的混合体。

至于这个混合体是什么,u联储的股东们莫不心知肚明。

到这里两个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一是u国的法律是个私人的东西,它并不能主宰国家的命运,真正主宰国家命运的是u联储股东们,因为法律的制定者是国会。

二是u国军队的私人属性隐隐可见,本质上跟大企业的保安没有任何不同,这意味着从1914年u联储创立以后u国对外发动的所有战争,都直接相关u联储股东们的商业利益,在道义上没有任何正义可言。同时也为u国容忍黑水公司的存在找到了法理根据,既然联邦政府的军队就是为商人服务的,那么注册商业性质的杀人公司也就是合法的了。

在我们平常的想象中,u国的国有财产多得数不尽数,但事实上,u国的国有财产少得可怜。

我们知道,早在开发西部的时候,u国的国有土地就已经尽数卖给了个人,但今天绝大多数u国公民所拥有的土地仅局限于边角料了。

这话要从19世纪说起,先是1886年至1887年冬天的特大暴风雪,几乎冻死了西部牧场的所有牛羊,东部的大畜牧公司乘虚而入,以极其低廉的价格接管了这些牧场。

这个时候u国中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