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必须是滥用的避税行为。举证责任再纳税人一方,以反驳三叔前两个必要条件,谁无单据必须证实第三个必要条件该法规虽在后来经过了修订,仍显得过于原则。如何将适用标准明晰化,有赖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的积累。加拿大最高法院已对一些案件作出了判决,确定了法规的适用标准,提高了其可操作性。【司法反避税国家如此操作,我国的反避税问题确实走行政机关,是不是会出现其他国家不会出现的问题】,2010年12月,英国财政部委托Graham Aaronson QC教授领衔研究并发布了《一般反避税条款研究:关于英国税法制度是否应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报告》,指出英国应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这个条款应该是适度的而不应过于宽泛,应明确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
从国外一般反避税立法的小国看,该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威慑,而不是经常使用的一个条款。而就我国而言,企业所得税写入反避
作者有话要说: 写着写着居然觉得两边天道有诡异的cp感。
oh我坏了_(: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