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后来的地级市政府,但并不是独立机构,而是省政府委派到该地区的代管机构。所以公署领导的各个单位,不是“局”,而是派出性质的“处”。比如公安处、卫生处。前文已经全部修改。 另外,公署的领导也不是后来的市长,而是“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