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离婚 公婆起诉要求还款180万(1 / 1)

流火集 富先生文集 271 字 4个月前

有钱氏夫妇,育有一子小钱,娶妻小乔,共结连理于二零一七年秋。钱氏夫妇,爱子情深,于小夫妻新婚燕尔至诞育新丁之间,慷慨解囊,频施援手。自二八年初至二零二零年春,夫妇二人累计转账二十余次,共计金额逾十七万,以供蜜月之游、居所之赁;又出资百六十余万,以购新宅、纳维修基金及契税;复添三万,以助生育及月子之需。小钱感念父母之恩,遂立借据十份,总计钱款一百八十余万。

然世事无常,二零二二年秋,小乔以小钱情意不合,诉诸公堂,欲断夫妻之谊。此间,钱氏夫妇亦提诉讼,以十份借据为凭,求小乔共偿前债。小乔则辩称,此等款项,皆系父母赠予新婚、置业、育儿之用,非借贷之实,故不愿返还。案至如皋府衙,府尹细审之。见借条皆出于小钱之手,未有小乔之印鉴或认同之辞。且款项流转之时,正值小夫妻生活之需,父母子女之情深,未尝有借贷之议。及至小乔诉请离异,钱氏方以此借条索债,显有偏颇。府尹思之再三,以为:借贷之事,须有双方合意,方得成立。今借条独出于子,未得儿媳之认,又无他证佐之,难断为夫妻共债。且此等款项,多用于家庭开支,实乃父母爱子之常情,非借贷之实也。

故判曰:钱氏夫妇所诉一百八十余万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实据,不予采纳。并诫之曰:父母助子,乃天伦之乐;然子女成家,当自立自强。出资之时,宜明其性质,免生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