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浩瀚如海,其中的“和”文化更是我们长期追求的灯塔。“和”意味着合和、和睦、和谐,意味着人民各得其所、各依其序、各尽其能。可以说,“和”是万物生长、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石。因此,在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我们要充分借助与依赖“和”的智慧,尝试将“和”作为一把金钥匙,去开启乡村振兴的大门。
推进乡村治理,需加强产业之“和”,即要因地制宜挖掘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在中国哲学中,“和”与“合”相伴相生,既要承认“不同”事物间的矛盾与差异,也要取其长、克其短,将不同的事物相互统一,使其相互依存。乡村产业发展亦如是。我们不能让乡村单单依靠农业支撑发展,也不能让所有乡村不顾实情,盲目模仿,使得乡村产业陷入同质化。我们要不断汲取经验、开拓创新,例如尝试挖掘本土农业资源,依托电子商务为乡村土特产品供给畅通渠道;或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融合,吸引城市居民下乡消费……唯有一二三产业通力合作、相互渗透、协同发展,乡村兴旺才有更明确的路径。
推进乡村治理,需保障利益之“和”,即要调动农民积极性,加强不同群体间的利益联结,实现抱团发展、合作共赢。“独木难支,合抱成林。”推进乡村治理,要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秉承共建共治共享新思想。然而,很多时候,村民、企业、商家等因利益而合作,若无法理顺各方利益分配,产生利益纠纷,各方陷入“不和”之境,这无疑不利于乡村治理。因此,我们既要懂得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科学统筹利益分配,也要畅通监督渠道,确保分配透明度。“人心齐,泰山移。”唯有充分发掘各方优势,尊重彼此利益,修建信任桥梁,坚定发展信心,方能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推进乡村治理,需重视人文之“和”,即要保护利用传统村落,讲好本土人文故事,并结合现代文明传播方式,营造文明乡风。乡村治理不能只盯着经济发展,也要“以文化人”,通过精神力量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一方面,传统村落是传统文化的有形载体。在这里,有特色的宅院民居、多彩的民间艺术、耕读传家的家训……我们要将其作为宝贵的资源加以利用,让过往的人文风气延续和传承;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借助多元的宣传方式,加强教育引导,例如将“和”文化写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以礼为先,将先进道德模范事迹通过网络传播,促进群众遵守公德,让“和”风尚润泽人心。
乡村治理,以“和”为贵。我们要始终将乡村治理的基本逻辑与当地自然禀赋、文化传统、经济基础等相结合,真正展现乡村的和谐之美,提升村民的幸福感、获得感,让乡村成为人们心中的诗和远方。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儒家推崇德治仁政,法家支持严法治国,后来开始逐渐融合,直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我国正式提出推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可见,古往今来,法与德便是治国理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不是背道而驰的,而是如十指相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与道德犹如剑之两刃、河之两岸,缺一不可。
一方面,要以德化人,加强道德教育,践行道德规范,强化道德支撑作用。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在我国的治理中历来重视道德的作用。优秀的道德榜样可以对人们进行“软性”的引导,教育人们彼此理解、相互尊重。此外,广泛的德治还可以构建出正义、善良和诚信的社会氛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我们要持续弘扬美德义行,树立道德榜样,引导人们将优秀道德品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社会新风气。
另一方面,要以法服人,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实现社会的良法善治。法律,治国之重器。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稳定社会生活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可以遏制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还能够创造稳定、公正的发展环境,保护各方权益,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所以,完善法律法规,弥补法治空缺刻不容缓,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严格、规范的执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实践证明,单纯依靠法律或道德,都难以构建出稳定且和谐的社会秩序。唯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在筑牢社会底线的同时,建设出道德高地。
因此,要积极推进德法共建,只有法与德的融合补充,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道德需要法律的兜底,法律也需要道德的引领,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法治与德治中不断增强获得感,社会的根基才能不断夯实。因此,治理者们要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既要把条件适宜的道德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又要以法律督促人们自觉践行道德要求。总之,现代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统一。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社会和谐基石,无论何时都不可忽视。只有让法治与德治在治国理政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