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路一巷12号的邻居张宗明笔录证言:
我大哥张宗光在南湖路一巷11号租了房,我是住在南湖路2巷2号的出租屋,大哥在香港做生意,所以11号的出租屋一直没有人住,但大哥打来电话说他的11号出租房近期每月都扣电费,他让我查一下他的11号房的电表情况,5月14日早上7点多钟,我从家里出来到11号房门口查电表,电表装得比较高,我看见12号房门口放了一把木椅,便走到12号门口拿木椅,就见一名女子从外面巷子一头过来招呼说:“你在干什么?”我说看看有没有人偷电,那女子便过来帮我扶椅子,还对我说:“我用天线接收器看电视,也还扣我有线电视费。”我说,你这月到银行查一下,如果还扣钱,我帮你问一下。我看完电表后将椅子拿回到12号门口,那女子也回12号出租屋了。当天10点钟就听说这女子死在12号出租屋里。
巷子口凉茶铺的卖凉茶的吕春茂笔录证言:
我15岁就开始跟着爷爷在这里卖凉茶,卖了40多年了,这个朱长春,一年前才住进来,我也知道,他老婆是在这里做那个的,那几年,干这种事的人多了,大家也见怪不怪,所以我们都明明知道有这事,大家也不管不问。公安也过来查了几次,都没有查出什么事。朱长春经常到我这铺子里来坐,我知道,他每次来,肯定是她老婆在家接客,说实话,我看不惯这种人,所以来得多了,我们连招呼都懒得打了。5月14号那天早上,他过来了,脸色很难看,我也没有怎么答理他,他坐了10多分钟,就见他的一个什么小表舅来了,在我这里要了两份豆浆吃了,之后就见他小表舅进了巷子,不到5分钟,他小表舅气吁吁地跑过来,说出事了,后来我才知道,是朱长春的老婆死了。那天朱长春到我这铺子的时间,大概7点50分左右,8点不到,到他小表舅进去巷子,大概8点10分左右,前后也就20多分钟,不到半个小时。
米月看完所有证人证言,都没有任何人过问和关注在7点40分到8点10分之间这个空档期的情况,看来,小慧说对了,既然当时的侦查人员已对朱长春作了有罪推定,那么,这个非常重要的空档期,就容易被他们忽视。
米月又细细看了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尸检鉴定书,现场位于DY市宁安镇南湖路一巷12号出租屋内,该屋东面为南湖路一巷11至1号,西面是两米高左右的围墙,围墙外为顺风路的菜市场、旅馆及商铺,一巷12号出租屋是一间两层的楼房,一楼正门为外开双铁门,铁门上装有一把暗锁和一个门闩,可正常开启,屋内由西向东分别为卫生间、客厅、杂务间和楼梯间,客厅北侧地面仰卧一具女尸,头西脚东,上身由外至内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文胸,下身由外至内穿蓝色牛仔裤,粉红色内裤,脚穿粉红色人字拖鞋。尸体颈部有创口,颈部下方的地面上有120的血泊,血泊内浸泡一把水果刀,水果刀一面浸泡在血水里,一半露在外面,全长27CM,刀刃长14.7CM,刀刃最宽处为2.5CM。一楼客厅靠北墙有一张神台和木质沙发,木床由上至下有两个枕头,一张凉席,一张毛巾被,一张棉被,木床下方有一个撕开的“爱丽丝”避孕套包装袋,神台上放着一个粉红色“郁美丹”汉瑞宝洁阴胶囊纸盒,盒内有5包胶囊,尸体周围有20多处沾血的残缺脚印。卫生间正门位于卫生间东南角,南面由东向西为蹲坑、红色水桶,红色脸盆,蓝色垃圾桶筐,卫生间北面为洗手台和橱柜,洗手台内残存有带血渍的污点,橱柜上有一个倒扣的红色口盅,口盅内有一个银白色夹子,夹有4张10元和两张20元的人民币。一楼大厅通住楼梯间的第一级台阶上有一个残缺脚印,现场共提取痕迹物证30份。痕迹鉴定证实,现场的水果刀未采集到指纹及有效STR分型结果,右手指甲擦试物未检有效STR分型结果。刘秋伶乳头擦试物、*道精子、左指甲擦试物均检见未知名男性A与死者的混合STR分型,其结果与朱长春、王某放、谢某仲、刘某辉以及杨某昌血样的STR分型结果均不一致。
法医鉴定书证实,死者尸长161CM,尸斑淡红色,上肢尸僵已破坏,下肢尸僵强,双眼结膜苍白,双眼角膜清,双侧瞳孔等大正圆,双耳道未见血性分泌物,鼻腔见血性分泌物,双手指甲轻度紫绀,尸体颈部见三处浅表创口,长度介于0.2,右颈项部有一14.5×5CM创口,造成右颈总动脉、左颈内动脉、气管断裂,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心脏未见损伤,腹腔未见积血,脾脏包膜皱缩,胃内容约300G,见形成粉丝。根据尸检所见,右颈项部的一处14.5×5CM创口,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利,创腔未见组织间桥,符合锐器所致,该创口造成右颈总动脉、左颈内动脉、气管断裂,结合结膜苍白、脾脏包膜皱缩等失血表现,鉴定意见为:刘秋伶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调取刘秋伶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刘秋伶的手机号是151***689,在5月14日先后与刘某辉、王某放、谢某仲的手机呼叫过,用时分别是42秒,5秒(拨出),13秒。除此之处